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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岩市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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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对国家、省、市教育考试监考员(含相关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龙岩市各类教育考试监考员队伍建设,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确保各类考试公平、公正,平稳、安全,规范、有序地实施,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了《龙岩市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监考员的选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设置教育统一考试考点的义务和选派监考员的责任。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员工作是在职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每位在职教师都应当服从所在学校的统一安排,承担并认真做好监考员工作。

  (二)监考员的培训。考区、考点应按相应统一考试要求对参加教育考试的监考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监考员方可上岗。

  (三)监考员的考核与奖励。建立监考员信息库,对教师承担监考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评选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挂钩。

  (四)监考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监考员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其他。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