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校外培训市场发展迅速,但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一些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一味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运营中忽视资金管理,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卷钱跑路”等恶劣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有效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破解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难题,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办学风险,龙岩市教育局特制定了《龙岩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从国家层面为规范培训机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登记、培训行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3.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着重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强调收费要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普惠、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4.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范,涵盖机构设立、教学管理、师资配备、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地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龙岩市教育局等四家单位印发的《关于修改<龙岩市教育局龙岩市民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对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制定过程
(一)组织起草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龙岩市教育局深入调研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业人员起草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通知》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其他地区在培训机构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力求使初稿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征求意见
初稿形成后,龙岩市教育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组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基层教育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和遇到的问题,听取修改意见;同时,邀请银行、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参与意见征求会,吸纳金融机构在资金监管方面的专业意见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对通知内容的实际感受和合理诉求。
(三)修改完善
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梳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龙岩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文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纳入文稿中;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论证,确保通知内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的文稿经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这意味着该通知主要针对以中小学生为培训对象,开展学科类补习辅导的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于其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管理要求与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在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内;线上网络培训机构因其教学模式、监管方式的特殊性,也未纳入本次通知的管理范畴。通过明确适用范围,使得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集中力量解决当前校外培训市场中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四、主要内容
(一)开发“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
龙岩市教育局与招商银行龙岩分行合作搭建校外培训机构网络监管平台,该平台集成了课程商城、资金监管、培训机构监控平台三个核心模块。课程商城模块为培训机构提供了展示课程的平台,方便学生和家长了解课程信息、进行选课报名;资金监管模块通过技术手段对培训机构的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培训机构监控平台模块则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
为实现更广泛的资金监管,龙岩市教育局统一无偿提供“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API接口供各家银行接入。各接入银行需自行做好行内监管系统开发对接工作,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接入银行要实时向平台推送相关数据,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推送“办学资金风险预警通报”,以便教育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迅速采取措施,防范办学风险。
(二)开设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使用管理本机构培训费资金的基础账户和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最低余额账户。
培训机构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所有培训费收入都应及时全额缴入专用账户。未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的,将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县(市、区)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培训机构与开户银行应协商签订《管理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协议》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备案,以便教育部门对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三)专用账户中最低余额要求
“最低余额”指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在本机构专用账户内缴存设立的、在本机构终止办学时,用于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账户最低余额。具体要求如下:
1.资金用途:“最低余额”主要用于培训机构不能正常办学时,为保障受教育者退费等合法权益时所需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
2.金额规定:“最低余额”金额设定为5万元。这一金额的设定是综合考虑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运营成本、学生数量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旨在确保在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应急使用:在培训机构出现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动用“最低余额”资金,优先解决学员退费事宜。通过明确最低余额的用途、金额和应急使用机制,为学生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管理
“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一个自然月内,一次性或分次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出,导致账户余额低于上月末专用账户时点余额50%资金的行为。当培训机构产生“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发出“大额资金流动预警通报”,将信息推送至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
触发预警后,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剩余资金。教育行政部门收到预警后,会根据培训机构情况说明,组织相关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对于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等合理的资金使用予以同意,对教育行政部门认为不合理的资金用途,不予同意(营利性机构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预留足额办学经费后实行年度分红的除外);如出现不能继续办学的情况,应指导培训机构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控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五)办学风险处置
1.教育部门职责:县(市、区)教育局在专用账户发生最低余额使用、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如认定存在风险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同时,县(市、区)教育局要定期抽查账户余额,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通过定期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2.培训机构职责:培训机构应当在县(市、区)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处置办学风险。一旦发生办学资金风险,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预警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承担起防范和处置办学风险的主体责任。
3.开户银行职责:开户银行应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的管理,与县(市、区)教育局密切保持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协助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培训费收取
1.收费公示:培训机构须对收取的培训费“明码标价”,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培训费用、学习期限、退费标准等,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清晰了解收费情况。
2.合同签订:收费前,培训机构应与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培训费用、学习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合同不明确导致纠纷。
3.收费时限:培训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过多费用,降低学生和家长的资金风险,同时也促使培训机构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发票开具:收费应当开具正规发票,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合法的消费凭证,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5.禁止性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打包、捆绑超期预收培训费;不得以加盟连锁经营等名义,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培训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七)培训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资金管理:培训机构选择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专用账户后,应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约定,依法规范本机构培训费存款资金的收支和使用管理,保障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1.资产权益:专用账户的培训费存款资金是培训机构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培训费存款资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障培训机构的合法资产权益,使其能够正常开展办学活动。
2.风险应对: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预警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培训机构要树立风险意识,积极应对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资金风险。
3.终止办学:培训机构启动终止办学和处置终止办学善后事宜时,应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培训费专用账户撤销和存款资金结算工作。确保终止办学过程合法合规,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保障各方利益。
(八)开户银行管理
1.监管资格:原则上各家银行均可开设专户,但须与市教育局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取得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资格,并实时向“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通过签订监管合作协议,明确银行在资金监管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服务职责: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县(市、区)教育局按本《通知》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指导和保障培训机构规范、便捷使用专用账户收支和管理培训费存款资金。银行要为培训机构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帮助其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专属服务:开户银行应建立“专属客户服务”机制。指派专人(专属客户服务人员)负责签约客户(签订《管理协议》的培训机构)的专用账户“客户服务”。开展“专属客户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专用账户的“窗口服务”,及时解决培训机构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1.开户银行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在完成新账户的开设和相关手续办理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确保开户银行变更过程的规范有序,不影响资金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专用账户撤销:培训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通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专用账户。在撤销专用账户前,要妥善处理好账户内的资金结算和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确保终止办学程序的顺利完成。
(十)校外培训机构网络监管平台实施时间安排
1.试点阶段:新罗区作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网络监管平台实施试点区,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的建立及“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试运行。通过在新罗区进行试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
2.全面推广阶段:2021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完成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的建立。实现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全覆盖,提升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