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龙岩市对《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岩教综〔2019〕9号)进行了修改。以下是对此次修改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更好地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对原有的《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十分必要。通过修改,旨在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
2.《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此次修改严格依据上述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修改内容合法、合规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定过程
1.组织起草: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对《实施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启动修改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力求使修改后的办法更贴合本地实际需求。
2.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各方反馈,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确保意见征集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3.审议通过:对各方反馈的意见进行逐条梳理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经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确定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相关修改:
(1)幼儿招生楼层规定调整:将原《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点(五)中“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5层”,修改为“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版)要求,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以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设置标准,与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紧密衔接,更有利于保障幼儿的学习和生活安全。
(2)消防安全规定优化:原条款中“②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要有独立管理的大门、疏散门、安全通道,要按要求配齐配足消防设施设备。培训机构无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场所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采取‘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告知承诺’措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县(市、区)消防大队审查确认。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修改为“②消防安全: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规定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住建部门获取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暂时采用凭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到有关部门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证件”。新规定更加清晰地划分了不同类型校外培训机构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与省级文件规定相统一,增强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监督管理相关修改:将原《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点“监督管理”中“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处罚”。此次修改使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表述更加简洁、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用表述方式保持一致,同时也为执法部门依据具体违法情形灵活选择处罚方式提供了依据。